7.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卷帘门标志
7.1.1在产品明显部位应注明产品标志:
7.1.1.1制造厂名或商标。
7.1.1.2青岛卷帘门产品名称。
7.1.1.3产品型号或标记。
7.1.1.4制造日期或编号。
7.1.2卷帘门包装箱的箱商标志应符合GB6388的规定。
7.1.3包装箱上应有明显的"防潮"、"小心轻放"及"向上"字样和标志,其图形应符合GB191的规定。
7.2卷帘门包装
7.2.1产品应用无腐蚀作用的材料进行包装。
7.2.2包装箱应具有足够强度,并有防潮措施。
7.2.3置于箱内的产品应保证其相互闯不发生窜动。
7.2.4产品袋,自后,箱内须有装箱单及产品检.验合格证。
7.3卷帘门运输
7.3.1装运产品的运输工具,应有防雨措施并保符消洁无污物。
7.3.2产品应采用合适方式装卸,确保产品儿何形状不变,表面完好。
7.4卷帘门贮存
7.4.1产品应放置在通风、干燥的地方,严第与酸、碱、盐类物质接触并防止雨水浸入。
7.4.2产品不能直接接触地面,底部应垫高l00mm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