塑料门窗的检验规则
发布者:青岛固利特门业 发布时间:2015/4/29 12:06:31
对于塑料型材的检验,可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大类。
(1)出厂检验
出厂检验是以批为单位,以同一原料、工艺、配方、规格,连续生产不超过7d的型材为一批。
出广检验应该检验的项目为:型材外观、尺寸和偏差、型材的质量、加热后尺寸变化率、型材的落锤冲击、150"C加热后状态、可焊接性以及型材的拉伸屈服强度和断裂伸长率等九项指标。
(2)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标准中全部要求的内容.有下列情况之一,应进行型式检验:
1)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2)正式生产后,如原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3)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(耐候性指标除外);
4)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耐气候老化检验;
5)产品长期停产后.恢复生产时
6)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7)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.
同样,型式检验也是以批为检验单位,以同一原料、工艺、配方、规格、连续生产不超过7d的型材为一批。